案情:某企业生产的17吨食用玉米淀粉,在省级食品监督抽查中,大肠杆菌菌落总数不符合GB/T 8885-2008《食用玉米淀粉》标准要求。在某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称该批玉米淀粉并不是作为食品销售的,而是销往外省某造纸企业做原料的,并提供一份造纸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的仓库里的产品都标注了QS标志和食用玉米淀粉的执行标准。进一步调查得知,该企业已经取得玉米淀粉的生产许可证,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用玉米淀粉和造纸工业用玉米淀粉。该企业未能提供详细的食品生产原料、添加剂以及产成品经营台账。
分歧与争议:该对该案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执法人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论产品是否食品,由于企业明示的是食品执行的是食品标准,且在实施监督抽查时,企业并没有否认是食品级,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企业生产的产品是用于工业造纸的,又有相关造纸企业证明,而造纸企业对原料玉米淀粉与食用玉米淀粉对大肠杆菌等菌落总数要求不同,在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造纸要求时,不宜草率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对该企业和外省造纸企业进行仔细核查,对该批产品的实际流向进行进一步确认,必要时对该企业的所有玉米淀粉的实际生产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件经营食品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坚决予以查处。
分析:显然只有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但是依据第三种意见对该案实施行政检查调查又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它不是一起简单的食品违法案件,也不是简单地启动食品召回机制就可以解决的。现行的法律对如同该案的“两栖”企业并没有严格的禁止法条,该企业生产造纸原料用玉米淀粉与食品用玉米淀粉在法律范围里并不必然冲突。
如果单一从办理行政案件的成本来看,第一种意见和第二种意见都可以作为下级搪塞上级交办案件的理由。只不过其做法可能带来行政渎职的风险,也可能因此给食品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作为该案的相关方,相关企业能否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是行政机关能否如期办结该案的关键。但办案的实际情况再一次验证了相关企业的法制意识淡薄。要么是以该案与自己企业无关为由拒绝接受调查,要么是以本企业非食品企业无义务为由拒绝配合调查。依据现行的质量技术监督体制似乎很难使得该案尽善尽美。
该案的纠结的关键究竟在哪里?
笔者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要看企业是否按照食品生产的法定条件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的。尽管该企业负责人辩称该企业的产品是用于造纸的工业原料,但作为利用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场所从事非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遵守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否则该企业就有故意规避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的嫌疑。
该企业在取证工厂从事其他产品的生产,应当与食品生产有明显的时空界限,不能故意让产品模棱两可。既然标注了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食品标准,无论如何狡辩都不能改变其生产食品的事实。如果该企业确实是将产品作为一般工业原料销往造纸企业了,最多说明该企业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情节,可以认为其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通过该案,笔者希望国家尽快针对此类“两栖”产品,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能给“两栖”企业留下任何不利于质量监管的盲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