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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正式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物流网    点击数:1746    更新时间:200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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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新实施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加大对工业品、农产品等五类商品的监测力度。

  重点监测五类商品:

  据介绍,工商部门将着重监测三类场所: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五类被重点监测的商品为: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

  质量承诺必须说到做到:

  《办法》规定,商品必须要“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据了解,当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有关标准、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若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不合格商品要及时追回:

  《办法》还规定,“对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商家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对已销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应当及时追回。”

  对监测中反映出的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质量问题或者商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工商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加强此类商品质量的监测,并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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