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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48 更新时间:201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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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清•洪升《长生殿•偷曲》有云,“人散曲终红楼静,半墙残月摇花影”。如今,在赖昌星“被加遣返”的人生戏里,红楼,或许只剩下戏影后的些许叹息。 据新华社信息,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已于当天被加拿大有关机构遣返回国。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也许,对赖昌星你还存有些许印象。无论是董文华、杨钰莹丑闻背后“红楼”的奢华、淫逸,还是罔顾人性的强权逼迫、大肆走私,任何一项都足以致其百死都不为过。尤其是,1996年至1999年期间,赖昌星及其领导的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化工原料、西药原料、纺织原料、电子机械等货物,价值高达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 300亿元,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在潜逃了12年后,遣返的命运结束赖昌星妄图“逍遥法外”的幻想,即便潜逃也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如今,是回来了,可如何处置便成为最具焦点的争论。 看看网友的评论吧!“猫的须”说,“钱在外面花完了,人家不要了,你还当个宝!再回来有什么用,还不是吃你 的喝你的!”;“逍遥叹”说,“动了party的油水,party是不会放过他的。几百亿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来说,可是天文数字。死一百回都不冤枉!” 然而,在关注加方遣返之因的形势思考上,编者赫然发现,有中国官方关于赖昌星的“三承诺”备受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便是“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经查证,早在2007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便说过:“中国是一个负责任、讲信誉的大国,说话从来是算数的。我国刑法的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我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而且,我国新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了13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走私罪7个死刑罪名中有4个也被刚刚废除,其中就包括走私普通物品罪。“无论是行贿罪,还是走私普通物品罪,这两项罪名的最高刑都是无期徒刑,因此赖昌星是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至多就是无期徒刑。” 看到此,或许令义愤填膺的你有些丧气,但从国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高度来看,对赖昌星来说,不再潜逃、享乐或许更具警示意味。在如今贪污事态频发的今天,或许,随着时光已逝,赖昌星利用公职贪污而来的钱已经不再重要,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天理,昭彰了法律的尊严。赖昌星成功被引渡的事例,对无数卷款潜逃海外的贪官和枉法者,无疑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要知道,一直以来,加拿大可是中国罪犯的“天堂”。据中国政府数据显示,中国公安部在全球通缉的经济犯罪分子中,有一半在加拿大藏匿。如今,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随时都可能成为“赖昌星第二”。 对此,编者认为,在官员腐败呈大幅增加趋势的今天,赖昌星的成功“归来”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纵然,中国和许多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外交引渡条约,但国际司法的协助已证实,中国在国际舞台话语权无疑是大大增强了。纵然,中国允诺赖昌星不死,但今后无望的监狱生活,还有对家乡父老终身的忏悔、告罪,恐怕是“生不如死”。这一切,对于中国许多妄想借外逃避免法律制裁的贪官和经济犯罪分子来说,警示作用不可谓是不小。 但外部的警示,远远只是遏制贪污的小小外部手段,要想真正打击“贪污腐化”的蔚然之风,必须要有加大违法成本、严厉制裁的态度。小小的“药家鑫”尚且以死刑对待,非法谋私上百亿的经济犯罪却只有无期的制裁和尚可外逃的几率存在。在如今贫富差距悬殊的时代,如何更有效的加大经济犯罪成本,以安百姓。也许,才是最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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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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