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1)可以参加CEN全体大会、部门会议和认证委员会,但无投票权。
(2)如果履行了明确的标准,这些会员国就可以成为CEN的成员国。
(3)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CEN技术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
(4)可以在本国复制和出售CEN标准查询草案。
(5)根据CEN和CENELEC章程10(CEN/CENELEC分配和销售政策)的规定,可以出售已经作为国家标准的欧洲标准。
(6)出售CEN出版物,例如CEN目录,要符合CEN和CENELEC章程10的规定。
义务:
(1)承诺遵守CEN所订规则和章程,以及国内章程和CEN全体大会和管理局的有关决议,尤其是金融债务。
(2)把欧洲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实施时,应使用本国语言或者CEN中的某一种官方语言,并且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撤消与欧洲标准不一致的国家标准。
(3)向CEN管理中心通报所有的新的国家方案,并对在制定标准的领域中与信息提供相一致的国家工作进行停顿,例如在欧共体指示98/34/(Directive 98/34/EC)中提到的。
(4)严格应用CEN和CENELEC章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