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11]1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草案曾于2010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草案曾于2008年9月和2011年2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认真研究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我部决定再次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2月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讯地址:100035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讯地址:100012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传 真:(010)84919396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
5、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三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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