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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插广告,小心瓢磕了葫芦!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61    更新时间: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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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与广告,从来都是解也解不开的冤家。其中的“伤感情”之滋味,谁人没痛彻肝肠?这不,继“限娱令”颁布之后不久,广电总局再出重拳,强调明年全国所有电视台(包括央视)全天取消电视剧中插播广告。
    消息传来,真是几家欢乐几家愁。如果此言不虚,那广电总局即将下发的“狠令”将无疑对整个电视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
    据截至今日(28日)下午的网络舆论反映,听闻观此息的网友几乎呈现全部倒向赞同的情形,有88%的网友表示支持,甚至有人称这是广电总局“最给力”的举措。但也有网友认为,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未来电视会不会演变成各电视剧、节目全部十分钟一集,演一集电视剧,放一段广告类的体验节目?还有网友猜测,虽然各大卫视明里表态支持,但阳奉阴违的习惯让他们在做好“取消电视剧中插播广告”准备的同时,也做好了推广“植入广告”的生财工具……
    诚然,近年来电视业虚浮发展的态势,让受众不得不以“在广告中插播电视剧”的调侃口气,来聊以自慰。电视节目在追求利益和收视率的同时,也在盘剥观众的休息时间和选择权。如若此次广电总局真的下“狠手”,那也的确大快人心。但众网友的调侃和“后遗症”的现实不得不令人难以忽视。真如古语所说,“按下葫芦又起瓢”!
    将插播在电视剧中的广告取消,将娱乐节目限量,试问广告又何去何从?电视台又拿什么来在竞争中寻求生存?广电总局目前没有限制植入广告的文件,也暂不限制一集时长。这样一来,当插播广告受到限制,广告商和电视台势必会转战独家冠名与广告植入这块阵地。众所周知,商业广告必须有明确的识别性,如果刻意地将商业广告嵌入或者植入作品之中,那么,就违反了商业广告的识别性原则,就容易产生误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植入广告及隐性的广告宣传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关于识别性的原则,其造成的危害比虚假广告可能更加严重。
    对此,编者认为,插播广告与植入广告的此消彼长,势必令公众会对广电总局此举的意图和下一步政策产生质疑。正所谓“福兮祸之所伏,祸兮福之所依”。如要真正解决公众需求和广告商户的利益矛盾,疏堵结合会更好。
    广电总局完全可以细分黄金时段和非黄金时段,典型电视剧和非典型电视剧,根据时段和内容重要性的不同适量减少或禁止广告的插入,而不是一刀切的全部禁止。另外,为全国的娱乐节目及广告分等级制定一个较为公正的评判标准,在不影响大众需求的专门特设时段,等级优先者可获得优先播出权,并提高透明运作、监管的力度,就能很好的解决节目过多和质量低劣的问题。或许,该办法有些陈词滥调,但“疏”比“禁”可能更为合理的原则认知是一定的。如果想既获得民意,又无害广电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广电总局必须尝试用更为积极、稳妥的方法,细部微调渐进式的“综合拳”或许效果会更好。

文章录入:user8    责任编辑:use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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