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初步形成了政府、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各方联动、共同参与的药品监管工作新格局。
一是各级政府责任落实到位。伊犁州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各级政府间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认真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评估、依法行政和基本药物监管责任考核,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县市、乡镇政府全面履行职责。
二是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更加畅通。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制定了联系会议、联合执法、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有效促进了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整合监管资源,实现联合执法,发挥整体效能。2011年以来,药品监管部门与邮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击利用邮寄方式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联合取缔流通售药摊点6家,各部门向药品监管部门移交案件23件,立案查处4件;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案件2起,向工商部门移交药品违法广告60起。
三是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明显提升。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并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严格要求企业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通过例会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加强企业责任意识教育。2011年以来,举办药品专业从业人员培训班12期,培训1720人;对34家失信企业进行了网上公示,对116家企业进行了警示,促进了企业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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