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为5%。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普通住房的标准以后如有变动以新的标准为准)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 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 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征收率计征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有增值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以下特殊规定办。 特殊规定: 1、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只能适用一套,如个别情况比较特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两套。)
(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1%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税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购买方缴纳,下同): 税率为3%。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l 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征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l44 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 0.5 %征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上述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产赠与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 (一)营业税: 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四)印花税: 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一手房)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 (一) 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 (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自2010年6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住宅中的普通标准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2、写字楼为3%;3、商业营业用房、别墅及其他房产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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