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先将别墅卖给陈先生,后又转卖给杨先生,陈先生索要房产未果遂告上法院。日前,顺义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定金并赔偿陈先生损失共计250万元。
2009年9月,张先生将一栋拍卖所得别墅以2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陈先生给付定金50万元,并约定张先生4个月内办理房产证,并将房屋过户到陈先生名下。但张先生不仅未履行约定,还将别墅转卖给杨先生,目前该别墅已由杨先生以520万元价格转让给第三方。
陈先生认为,涉案房产市场价值已大幅上涨,另行购买同等房产需额外支付约25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杨二人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00万元,赔偿购房损失200万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签订买卖合同时,其并未取得涉诉房屋产权证,因此涉诉合同无效。他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约时,张先生虽未取得别墅权属证书,但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陈先生有理由相信张先生是该别墅的权利人。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张先生应履行合同义务,再次转卖别墅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定,张先生双倍返还陈先生定金100万元,并赔偿损失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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