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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镇江市政府办    点击数:859    更新时间: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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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办法》的施行,对我市依法实施征收、切实保障民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房屋征收须基于

公共利益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此,《办法》对“公共利益”作出了界定,主要包括6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确有需要,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补偿价不得低于被征收

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办法》规定,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社会信誉好、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方式确定;多数决定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全部被征收人一致选择某一评估机构的,为协商选定,半数以上选择某一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搬迁过渡期最长30个月,超期限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办法》规定了同级人民政府要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拟实施时间、补偿方式、安置房源情况、奖励办法、签约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其中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须组织听证。

  《办法》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标准。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房屋安置的,按其过渡期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违反规定实施的四种行为将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行为,房屋析产、转让、抵押和租赁行为,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大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以外其他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行为,将不予补偿。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新建的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分三块

  《办法》规定了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分三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按期搬迁交房的,将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0%给予补助。

先补偿、后搬迁,野蛮手段断水断气将追责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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