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典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业界早已达成共识。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再次强调,治乱需用重典,要坚持严字当头,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近些年我国政府每次集中整治食品安全问题,都会收到显著效果,使食品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施重典、出重拳,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处。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集中整治过后,食品安全问题往往会在一些地方和环节死灰复燃,而新的问题也会重新冒出来。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我们知道,以拳击人,拳重力大固然重要,但这并非取胜的关键。若只是打中了肩膀、屁股等皮糙肉厚的部位,对对方造成的伤害有限,根本不可能制胜,但要是击中下巴、太阳穴等要害,对方定会应声倒地,再难爬起。事实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就跟打拳差不多,拳弱了不行,打不中要害也不行。而我们现在的困境是,出拳无力的问题正在解决,但不中要害的问题暴露了出来。
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这是导致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多出的一个根本性的因素。基于此,通过增加违法成本以遏制违法行为成为了必须。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在通过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上做得还算是不错的,这能从近几年密集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看出来。但是,一记记重拳打在了违法犯罪者身上,可很少听到有谁痛到呼天抢地,这表明,行政处罚对增加违法成本的贡献是有限的。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治理仅靠行政监管这“一条腿”走路是不行的,必须加上“另一条腿”才行,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国外在这方面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比如一家德国饲料企业被发现其饲料中含有二恶英,不仅检察部门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受害的养鸡场也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6000万欧元。相比行政处罚(在我国,最高限额只有几十万元),刑事处罚及巨额民事赔偿出拳要重多了,明显就是出一拳而置对手于死地。
很明显,法治“这条腿”关注的就是击中要害,而要发挥其一击即中且一击致命的作用,则首先必须使其真正成为重典。这就要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诉讼制度,发挥司法的刑事惩处和民事赔偿两大功能,尊重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将食品安全引起的民事纠纷纳入司法轨道,保障受害人的权利获得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的目的在于获利,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间净值越大,违法的欲望越强,甚至使违法者有恃无恐。因此,要在司法治理过程中首先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给予最大震慑,使其不敢以身试法,改变由于对制造问题食品者惩戒不力而出现的“违法者先富,越违法越易富,不顾人命者则暴富”的局面。其次要创造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诉讼条件,通过建立公民食品安全诉讼制度,鼓励消费者依法对食品安全问题提起诉讼,并降低群众司法维权门槛,保障消费者的诉讼权和索赔权。三要完善配套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大法律执行力。
去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正体现了重典治乱的原则。对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典,可以让涉事者备尝高昂违规成本之苦,也将对整个商业环境敲响警钟,让企图进行违法经营的企业放弃侥幸,不敢轻易越法律雷池一步。当然,重典的指向对象不仅仅是食品企业和个人,还包括监管部门及相关执法人员,一视同仁,不偏不袒。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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