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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504    更新时间:2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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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法律审核、发布、备案、清理等做出规定,明确了办理程序、时限和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办理,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行政相对人以及专业人士的意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重点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具体规定是否合理、适当等。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签署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通过政务网站、公告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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