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消除餐饮安全隐患,提高保障水平,2012年2月18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16条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学校食堂餐饮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全面开展自查,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际,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餐饮安全自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落实制度;督促学校落实主体责任,每个食堂必须配备1~2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日常管理,提高餐饮安全保障能力。对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学校食堂,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停业整顿。督促学校加大食堂的投入,要配备足够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努力改善学校食堂的基础条件。
意见强调,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将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按照街道、乡镇等划分网格、划分片区,每片确定2名以上监管责任人,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到人;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不得个人承包经营,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托管。高校食堂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度。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停业整顿。
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对无办学资质、责任不落实、整改不达标、基础条件差的学校食堂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办理相关资质,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硬件投入,落实规范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报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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