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1日,日本对中国产鱼类干制品的处理方案做出调整,废除了现行的2007年4月25日的食安输发第0425001号规定,并出台了最新的检测实施方案,要求各检疫所遵照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检查对象及检查频度
(1)对中国一家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每次进口时,保留货物,实施检查。
(2)其他的生产者生产的豚鱼干制品(包含调味品)按照2007年3月30日的食安输发第0330005号(最终修正:2007年5月9日食安输发第0509001号)实行检查频度为30%的监控检查。
2.检体的选取方法及检查方法
按照以下方法选取检体。用DNA盐基配列解析检查河豚的混入。
数量大小(N) 为选取检体而开的包装数 检体选取量 检体数 ≦150 3(1×3) 0.6(0.2×3) 3 151~1,200 5(1×5) 1(0.2×5) 5 ≧1,201 8(1×8) 1.6(0.2×8) 8 3.检验实施机关及检体寄送地址
附上寄送票(《进口食品等监视指导业务标准》(2004年11月19日食安输发第1119002号(最终修正:2006年5月29日食安输发第0529001号)样式第17号))将检体送往下面所记机关。
国立大学法人 东京海洋大学
海洋科学院食品生产科 石崎 准教授
邮编108-8477
东京港区港南第四街4-5-7
4.其他
检体寄送时,要求事先与企划信息课检疫所业务管理室进行协调。
此外,如果检出河豚的DNA时,则作为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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