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30日刊发通告,《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将于4月1日起正式生效。香港立法会于2011年6月份制定该条例,以加强香港有关金融业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
香港财经事物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新条例旨在使香港打击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制度进一步与现行的国际标准接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新的法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担任第一道防火墙的角色,协助香港防范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活动。
另一方面,由4月1日起,香港海关将执行汇款代理和货币代换商的发牌制度。为方便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由现行的登记制度顺利过渡至新的发牌制度,新条例已向香港警方登记的汇款代理和货币找换商提供60天的过渡期以申请牌照。他们可以在过渡期内继续经营,或如他们在过渡期间提交牌照申请,则在申请获批准、拒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前,可继续在已登记处所经营有关业务。
为提供适当的制衡,新条例设立独立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覆核审裁处”,以覆核执法机构就施加监管罚则及海关关长就金钱服务经营者发牌事宜作出的决定。香港财经事物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已委任独立覆核审裁处的主席及9名委员,有关任命今天在政府宪报刊登,由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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