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任职前,都需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局获悉,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习满4个月工人独立上岗
《规定》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规定》还要求煤矿企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才能任职。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接受矿长资格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未配培训人员企业罚款5000元
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煤矿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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