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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E认证申请人和获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点击数:589    更新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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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QC/PDC165-2007

               (第1版 第0次修订)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PSE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得PSE认证证书的企业。

  2.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

  2.1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

  2.2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

  2.3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4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2.5 申请PSE认证时,申请人有权在认证机构不对其制造或进口的特定电气用品进行认证时,或者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有异议时,可对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申请,要求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或者重做认证。

  3.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义务

  3.1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CQC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3.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

  3.3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CQC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3.4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5 产品获PSE认证时,应按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申报,并按照日本有关规定使用标识。

  3.6 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按认证证书的范围做出宣传,不得损害CQC的声誉;

  3.7及时向CQC通报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厂、环境等重大变更情况;

  3.8 支持CQC正当调阅投诉记录,重要投诉应报告CQC;

  3.9 对投诉以及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3.10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CQC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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