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 第4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八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三、《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四、《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五、《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六、《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八、《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二○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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