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世界上最大的紫菜生产和消费国,每年对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需求量约为100亿张。中国江苏省每年该产品产量占我国总产量的9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出口至美国和中国台湾、香港地区。多年以来,中国同类紫菜产品对日出口一直为零,原因就在于日本政府多年来一直将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纳入进口配额产品目录,通过进口配额、批准及原产地限制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日本每年只对原产于韩国的该类产品发放进口配额,而不让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WTO相关协定,带有歧视性特征。
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申请人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立案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调查期间,商务部有关调查机关对日本的相关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查,并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相关的管理措施分别在东京和北京举行了3轮磋商。在2004年10月中旬于北京举行的第三轮政府磋商中,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关注。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商务部于2004年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了第六十五号公告,中止了本次调查。其后,中日双方就解决中方关注问题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多次磋商。日本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整,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日本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2005年日本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配额总量为4亿张。根据调查结果,鉴于日本政府已取消对中国产干紫菜和调味紫菜歧视性措施,依据《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自2004年4月22日启动的关于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
此案被业内称为中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
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依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取得了成功的案例。
在此案中,日方采用的紫菜贸易配额分配措施,限定该产品原产地为韩国,而排除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生产国的产品,构成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紫菜生产与出口国的歧视,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最惠国待遇这一基本原则,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贸易原则。
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成员国在货物贸易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该国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方成员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1条和5.1条体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对待成员国要一视同仁,给予成员国同等待遇。日本政府对紫菜进口的配额分配违反了这一规定,采取了对中国等国的歧视。
对日本紫菜案件的成功解决,标志着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将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改善和企业合法利益的维护,并最终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应对加入WTO的形势,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政府和企业要以积极的姿态面对国外设置的贸易壁垒等相关问题,在深入理解WTO规则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经验基础上,主动行使世贸组织赋予的权利。
其次,加强与贸易壁垒有关的立法,完善和提升相关标准体系。商务部对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为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和提起贸易壁垒调查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依据。
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允许WTO成员方的自主权,健全各项标准体系,加强国际、国内、行业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同时还要强化技术标准体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约束。
最后,建立贸易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加强政府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互换、预警等方面的合作与联系,降低遇到贸易壁垒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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