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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金标准体系的探讨
作者:林亮    文章来源:《中国标准化》    点击数:737    更新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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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金标准体系的探讨
林亮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把它作为一项事关人民安康、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短缺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数量上的供求矛盾也基本解决。但是,近几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农产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影响农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农产品的质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迫在眉睫。近几年来,经过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已制定农业国家标准1277项,行业标准1108项,地方标准近万项,部分省、市已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设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亟需不断克服和完善。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俸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产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农产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差,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数量非常少。具体表现在:
  1.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标准老化现象严重
  (1)制定标准的数量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质量安全的需要,很多农产品未制定质量标准,已制定的也局限于产品和生产技术规程,缺乏产前、产后标准,技术措施不配套:
  (2)质量指标不全,重点不突出,更新不及时。国外农产品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而我国一些标准自发布起从末修订过,标龄5年以上占了过半。例如GB10140《咸带鱼卫生标准》中,砷、铅、铜和不允许含有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指标未收集在标准中,GB1354-1986《大米标准》是1986年制定,至今未修改。
  (3)标准内容互相矛盾、交叉重复。例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发的无公害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准、苹果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
  2.农产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低,采标比率低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是23%。而英、法、德等国采用的国际标准达80%,日本超过90%,从而导致我国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3.检测体系不健全,检测面窄
  目前,有的地方缺少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能力和水平低,不能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和检验。有的地方检测设备不全,只能对市场蔬菜中高毒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检测,而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项目(如蔬菜中的毒素、致病菌、腌制品中的亚硝酸盐、兽药残留等)尚无法开展快速检验,导致检测项目少,严重影响了对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判别。
 三、建五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是历史赋予我们质监部门的重大责任,如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切实有效地进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实现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消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针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尽快完成农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清理,在初审、复审基础上,对清理结果进行公示、公告;组织开展已备案农产品企业标准的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不符的,一律取消备案。同时,认真研究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农产品企业标准水平;重点安排、落实好农产品卫生、农产品生产安全、重要产品等标准的制定任务,力争制修订出一批农产品安全急需标准;加快农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及其检测方法等重要标准的前期研究,进一步提高农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加强重要农产品卫生标准的宣贯与培训,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宣贯力度,加强农产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捉高企业执行农产品安全标准的自觉性。
  1.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力度
将现行加工农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两年内进行彻底清理,优化标准结构,合并一些标准,淘汰‘些过时的标准,做到一种农产品一个标准。 
清理后的标准连同列入计划需要制定的加工农产品国家标准和待业标准,构成全新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标准之间不协调,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问题。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修订的整合,逐步形成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形成包括农产品质量、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农业投入品使用、产地环境要求、农产品标签和包装、检验测试等内容的农产品及其配套的系列标准。
  (1)抓好标准的制定,首先,加快种子、种苗、种畜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其次,加快农业环境质量,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产品加工、包装等方面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在农业环境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上要增加指标,提高技术参数级别,力争和国际标准接轨,在生产过程控制标准上,要突出化肥、农药等关键点控制技术,严禁有毒有害化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确保农业标准化体系良性运转。
  (2)积极制定目前尚没有标准的农产品标准。在标准制定中坚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先行,以科学的成果和成熟的实践经验作为制定各种标准的依据,突出标准综合配套,逐步做到产前、产中、产后标准相配套,力求完整性和系统性。
  (3)在制定标准中要将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之间的相关要求编写进入标准中,如《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材料加工,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这些东西不是食品本身就存在的,但为了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使用这东西,我们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过程中,应将这些物质作为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编写进标准中,这样可以在农产品检验中保证其质量安全。
  (4)提高标准水平,构筑农业“技术壁垒”。
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其实质就是技术标准的规则,谁控制了技术标准,谁就掌握了进入市场的丰动权。针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速度日益加快的趋势,发达国家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农业标准,借以抵制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入其市场,在制定标准中尽可能吸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对接,提高标准的水平。
  2.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检测检疫体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
  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是实施农产品标准的基础工作,是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要完善我国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组织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形成法定检测机构主检,基地与企业自检,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抽检相配套的检测体系,建立以“省级质检中心为龙头,市级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质检站为基础,基地、市场、食业速测为补充的检验检测机构架构;制定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制度,规范仪器设置、人员考核培训、抽样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单的管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能力。
  3.大力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确保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要求农产晶质量必须符合标准,环境达到要求,生产过程按照规范操作,这将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质检机构的建设,对产品基地进行严格规范的检测,保证农村环境的整洁,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严格把好农产品的入市交易关,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入市销售,大力约束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随意、滥用、乱用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促进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科学化、合理化;在市场建立农药残留速测点,争取所有批发市场必须配备农药残留检测仪;设立农产品专营专销制度,对经检测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实行专门标识进行专区销售,确保消费者能买到真正优质、安全、合格的农产品,生产者则能实现优质优价。
  4.积极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采标工作,加强企业标准备案管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制定采标计划,分行业、分阶段、分层次推动本地区农产品生产企业的采标工作。对采标工作基础好、以出口产品为主的企业,要推动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对具备一定采标工作基础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南和技术法规等信息;对基础薄弱的企业,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企业的标准意识,增强企业采标的自觉性。各地要积极引导企业做好采标产品标志备案,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采标标志,提高消费者对采标标志的认可度。
  同时,要组织开展备案企业标准的清理和复核,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及时予以取消。可实施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问责制,用制度明确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使备案工作规范化。
  5.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尽快修改《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配套的措施,明确执法丰体,切实解决目前卫生、质监、食药、工商、农业等部门的分工;明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在农产品标准方面的具体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解决目前各类标准杂乱,生产者、经营者难以准确掌握的状况;明确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规范农产品产、销各个环节,使不执行标准的行为得到遏制;加大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消除农产品质量不安全因素,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广东省阳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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