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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适用性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魏宏  任冠华  刘碧松  詹俊峰…    文章来源:〈中国标准化〉    点击数:797    更新时间: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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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适用性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魏宏 任冠华 刘碧松 詹俊峰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摘要:利用抽样方法进行了国家标准现状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国家标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面对国际和国内新的政治经济形势,我国标准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集中表现为标准技术水平的落后和标准制修汀的滞后,制约了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标准重新进行评价和定位。
本文以国家标准为研究对象,对国家标准适用性进行了,现状调查和分析研究。
1 国家标准适用性现状调查
1.1调查对象
  国家标准适用性现状调查对象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所有已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1.2调查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具体实施工作通过技术委员会(TC)进行。
  为了更好地反映国家标准的总体状况,降低统计数据的绝对误差,本次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将国家标准分别归口到各TC中;
  第二步:按照工作领域对TC进行分类,并按照等比例抽样方法(平方根成正比)进行抽样;
  第三步:按照等比例抽样方法确定每个TC的标准样本量。
  根据专家经验值,如果要保证95%的置信度,在绝对误差为2%~3%的情况下,应抽取的TC和国家标准的理论样本数分别如表1所示。考虑到实施调查过程中的一些无效样本和损耗,因此将实际样本数适当提高。
  表1样本量的确定
    总数 理论样本数实际样本数有效样本数
TC   255  30~40  50     33 
国家标准20906 1500   2500   196l 
2国家标准调查数据分析
  为了对国家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建立了技术标准适用性评价指标体系,对截止到2003年底的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对国家标准库及国际、国外标准库进行了分析、统计和比对。此外,我们还搜集了国家标准出版社的部分销售数据。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国家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技术水平总体落后
  调查结果显示:与我国当前的科技、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相比,0.3l%的国家标准处于过度超前水平,与现实水平和未来几年可能达到的水平完令脱节,处于几乎不能被市场采用的状况;21.04%的国家标准处于适度超前水平,表现出显著的对现实相关产业和技术进步的拉动和引领作用;70.19%的国家标准处于平均水平,与我国当前科技、生产、工艺、管理水平基本相适应;8.45%的国家标准处于落后或完全落后水平,制约着相关产业和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甚至妨碍着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2)采标工作滞后,国际标准的转化率与其发布年代呈严重的反比关系
  在被调查的国家标准中,46.52%的国家标准采用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而在所采用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中,有35.23%的已被修订,2.78%的已被废止,对应的国家标准却未被修订,或废止,严重制约着相关产业和技术的进步与发展。
  
  另外,在我国采用的6708项ISO和IEC标准中,约78%是ISO或IEC在1994年以前发布的标准。国际标准发布年代越早,在我国的转化率就越高;国际标准发布年代越晚,在我国的转化率就越低。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采标工作呈现出严重滞后的局面。
(3)标龄太长,平均10.12年,最长的达41年  
调查显示,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与国际标准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标准3~5年的平均标龄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国家标准呈现严重的老化态势,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4)协调配套性较差
  调查显示,与其他相关标准存在矛盾、重复或不协调不配套之处的标准占7.07%。其中,主要是标准的重复,具体表现为不同标准的主要内容或部分内容发生重复;其次是标准与标准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具体表现为不同标准在技术内容、试验方法等方面的不一致性;再次是标准之间存在矛盾。
(5)标准结构不尽合理,需要整合的标准较多 
在我国国家标准中,所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同一个,而国家标准却被人为地拆分为若干个,或本应制定成一个国家标准的却被人为地拆分成若干个国家标准的现象严重。这样的国家标准约占总量的14.67%,其结果是国家标准的整体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也不便于用户使用。
  (6)不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的标准比例较高
  根据我国现行标准化法的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中,3.54%的不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应直接废止:4.32%的不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应降级为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些标准不宜继续作为国家标准的原因包括:一是该类标准只在行业范围内使用;二是标准内容属行业或部门内部日常管理职能;三是其内容过多过细地规定产品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或产品的外型、尺寸、规格等技术要求。
  (7)强制性标准所涉范围过宽
  按照WTO/TBT五项正当目标的规定,我国约17.93%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适合继续强制,而应尽快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在这部分国家标准中,有些是借助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名义在实施强制,有些则完全超出了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限定范围。
  (8)技术内容不尽合理
  调查显示,在技术内容方面,约34.25%的国家标准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有12.62%的国家标准“存在需要细微改动或少量补充的地方”,须通过修改单等形式解决;有21.17%的国家标准“存在一些问题”,须通过修订的形式解决;有0.46%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必须通过修订或废止等方式才能解决。
 
  (9)应用程度偏低
  标准应用程度的高低,最直接地表达了标准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需求程度的高低。调查显示:
  第一,以国家标准中的“适用范围”为衡量基准,26.19%的国家标准被广泛使用,28.04%在较大范围内使用,32.96%在一定范围内使用,8.28%在较小范围内被使用,4.36%没有或基本没有被使用。还有0.17%的标准当前没被使用,但将来有应用前景。在一定范围或较小范围内使用及基本没有被使用的约占总量的45.77%。
  第二,以国家标准被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的引用情况为基准,仅7.08%的国家标准被法律法规所引用,12.71%的被政府文件所引用。与国外相比,这一比例是相当低的。如在美国联邦法规法典中仅引用ASTM的标准就达900项之多;英国政府文件中也大量引用英国国家标准。
  第三,从2000~2003年国家标准销售情况看,销售量很小(小于800册)的国家标准占到总数的68.6%,销售量中等(800册到1500册)的占16.7%,销售量较大(大于1500册)的仅占14.6%。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几乎没有销售量超过1500册的标准。
  (10)实质性发挥作用的标准所占比例较低
  调查显示:按照5分制对国家标准进行打分,有59.23%的国家标准在“促进贸易”方面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分值为5分和4分的,下同)占30.50%;68.6l%的在“组织生产”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占37.57%:20.50%的在“保障健康和安全”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占7.68%;27.02%的在“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占14.97%;40.99%的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占18.51%;14.81%的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占3.76%:31.66%的在“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占16.80%;45.08%的在“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实质性发挥作用的仅占25.30%。  
(11)总体适用性较差
  调查显示:按照“继续有效”、“继续有效,只需作少量修改”、“继续有效.但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订”、“整合修订”、“废止”、“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只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划分,43.66%的国家标准可继续有效,3.92%的只需做少量修改,5.55%的需要与其他标准整合,29.34%的应进行修订,8.20%的应进行整合修订,8.30%的应直接废止,1.02%的应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因此,需进行修订、整合、降级或废止的困家标准占总量的约56.34%,总体适用性较差。
3国家标准现状分析
  针对国家标准中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我们提出如下的对策和建议:  ‘
  (1)尽快转变政府的标准化管理职能,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主要特征就是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由微观向宏观转变。对于标准而言,政府职能是保证标准化机制和程序的公平公正,而将标准的具体管理和运作逐步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将标准的技术问题留给利益相关方去协商解决,充分发挥各相关方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避免标准成为保护部门利益的一种形式,标准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脱节等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2)建立科学和规范的标准制修订程序,简化审批制度
  完善的标准制修订程序是保证标准适用性的关键所在,它可以从源头上解决标准结构不合理、重复立项等问题。
  简化审批程序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标准的审批程序过长严重降低了标准的时效性,增加了标准制修订的成本,这种成本不仅体现在时间上,还包括人力成本、物力成本等。
  (3)强化TC的职能,加强对其监督考核
  一是要健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的职责和功能,使其成为管理标准“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组织;二是要全面明确和落实TC对国家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4)理顺TC的工作领域,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TC之间的协调力度
  应根据技术发展和标准化工作中反馈的种种问题,适时合理地调整TC的标准化工作领域,随时撤销、合并或成立新的TC,从源头上消除产生标准重复、矛盾或不协调不配套的土壤。对于需要沟通协商的TC,必须建立稳固的联络员制度,以进一步加强TC之间的协调力度。
  (5)改变现行标准化经费分配机制.变补助经费为研制经费
  目前,我国采取按制修订标准数量下拨经费的方式分配标准化经费,而很少区分标准的难易程度、基础程度或者重要程度。这种方式使得各个TC和科研机构争相申报标准项目,而不管标准是否有用。这也是造成我国技术标准与需求脱节、市场适用性差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应改变标准经费的投向。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渠道解决的标准,国家不再给予经费支持,而是通过政策导向,让企业出资来研制,比如一些传统领域或市场化程度较高领域的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等;而对于那些靠市场解决不了的标准,比如一些基础性通用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关系国计民生的标准或需要跟踪国际发展趋势的高新技术标准,国家应给予重点经费支持,集中资金,将少量的补助经费变为足量的研制经费。
  (6)开展国家标准清理,对落后和过时的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从而提高现行国家标准的整体技术水平和适用性
  在清理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利用各种监督手段来保证清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二是注重清理工作的延续性。清理并非只是废止一批标准,它对今后标准化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规划作用,比如对于大量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在今后几年内作为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加以解决,并作为考核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指标之一。
  (7)通过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对标准的引用,来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支持,除了给予标准化研制经费外,还可以使用政策法规等宏观调控手段,实现对标准的支持。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在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中引用标准,从而引起企业、消费者、检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对标准更多的关注,达到相关利益方对标准的广泛参与。
  (8)扶植培育标准服务机构
  标准服务是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目前我国标准化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在我国一般讲标准宣贯,而国外讲标准服务,虽然都是将标准的技术内容传达给用户,但二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服务是从用户的需求出发,为用户提供标准的产品;而宣贯却是从政府或标准制定者的角度出发,将政府的意愿灌输给用户,这与市场经济规律是不相适应的。
  另外,标准服务渠道不畅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缺乏用户对标准的反馈,从而导致标准在反映市场需求方面存在缺陷。
  因此,要从标准宣贯的思路向标准服务转变,从培养专业化的标准服务机构起步,逐步培育我国的标准服务市场。
4总结
  国家标准是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核心要素,国家标准存在的问题从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现行国家技术标准体系所存在的缺陷。深入分析国家标准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开展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结构的分析至关重要,对发挥标准和标准化的巨大作用至关重要。
  本课题的完成得到了参加本次国家标准适用性评价与现状调查工作的各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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