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垦、征用是造成近年中国的草原面积锐减、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主要原因,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相关违法案件却难以向司法部门移交。2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为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中国共有草原约4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5,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但是近年来垦草种粮的案件居于草原违法案件的前列,与此同时,由于草原蕴藏着丰富的煤炭、钢铁、石油等矿藏,在工业需求与丰厚利益的驱动下,未经依法批准征占用草原进行各类工商业开发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七个条文。《解释》规定了刑法第342条规定的“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的标准一般为“二十亩以上”,也就是毁坏草原20亩以上就定罪。对于这个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调研,考虑到实践中非法占用草原主要表现为非法开垦草原种粮,或种其他经济作物,行为人实施此类行为往往出于生活、经济方面的需求,入罪门槛不宜定的太低。将20亩规定为非法占用草原‘数量较大’作为认定标准,意味着15.2%开垦草原的违法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打击力度和范围上我们认为是比较适宜的。”
关于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只要实施了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或者在非法占用的草原上建房、修路、采矿等改变用途的行为,就认定为对草原造成了毁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于厚森指出:“这是因为,草原生态十分脆弱,一旦改变其用途,用于种粮、采矿等非草原建设,即会造成草原严重毁坏。以非法开垦草原为例,草原被开垦后,即便在降水条件好的地区,植被恢复也需要十年以上时间,且要花费上百倍于开垦草原的成本。考虑到草原的特殊性,结合司法实践,采取‘改变用途即毁坏’的原则,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即意味着已对草原造成毁坏。”
同时这个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征收、占用草原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抗拒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理等。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马有祥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效遏制破坏草原案件的发生:“草原法出台了几十年,但是跟刑法衔接力度不够,从法治建设角度就是法律依据不完善,这个问题一直也是草原执法面临的问题。原来就是给予经济上最高5万元的处罚,而他们从非法开垦、占用草原得到的巨大利益远远超过几万块钱,所以最高法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应该说非法开垦草原、征用草原有巨大遏制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