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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州将实施电池充电系统MEPS要求
作者:柯淙栗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数:705    更新时间: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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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1月12日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 Charger System,BCS)和自容式照明控制(Self-Contained Lighting Control)的MEPS能效法规,该法规已进入到最后阶段。一旦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电池充电系统能效法规将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此次,CEC对于进入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最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并且抢在各国之前成为第一个要求电池充电系统最低能源效率的政府机构。预计美国能源部(DOE)也会随之制定相应的MEPS美国联邦法规(CFR)。
  此能效法规适用于包含电池充电电路的大多数电子产品,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充电系统(BCS),包括消费类、工业用和商用电池充电系统。这些电子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动工具、手机、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不间断电源(UPS)、移动工作站以及电动高尔夫球车等等。新能效法规影响到以下构成的通用电池充电器: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分别在单独的外壳中;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池在另外的外壳;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源在另外的外壳;电源、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都在同一个外壳中。
  CEC对于电池充电系统主要根据不同测试方法区分为两大类:小型电池充电系统(Small BCS,SBCS):额定输入功率≤2kW;大型电池充电系统(Large BCS,LBCS):额定输入功率>2kW。
  电池充电系统的最低能效要求(MEPS)分3个阶段实施:2013年2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包含非接触式感应充电系统),譬如用于手机、个人护理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电池充电系统;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大型电池充电系统以及用于电池容量大于20Wh的USB充电系统,譬如工业用电池充电系统(叉车等);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非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譬如小型商用充电器(急救人员使用的对讲机、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等等)。需FDA审批的医疗器械用充电器不在此法规的管制范围。
  对电池充电系统最低能效要求的第一阶段即将到来,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各相关出口企业应抓紧时间做好应对准备,尤其是对于刚入行新企业,应加强学习,深入了解CEC关于电池充电系统MEPS能效法规内容;各企业应加大投入,开拓创新,掌握属于自己的核心技术,研发新产品,争取在2013年2月1日之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另外,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收集各地客户一手资料,努力开发环境相对轻松的市场,如第三世界国家,最大限度降低产品出口风险。
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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