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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 14种不良行为将受重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455    更新时间:20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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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试行)》于近日出台。广西将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发布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打击销售病死肉类、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14种不良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一是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的;

  二是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是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是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的;

  五是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九是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是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十一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二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十三是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四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强对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定期督查,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于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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