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用香料通则》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食品添加剂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其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介绍了目前为止食品用香料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国内食品用香料相关标准较为欠缺 据介绍,目前,我国GB2760中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1853种,卫生部第6号公告(2012年)批准的食品用香料15种,共计1868种。其中仅有153种制订了单独的国家、行业标准(包括以卫生部公告形式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34项)。 国际组织重视食品用香料安全性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2008年发布《食用香料香精应用指南》(CAC/GL66-2008)。该文件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有关定义,食用香料香精使用的一般原则等。CAC下设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负责对包括食品用香料在内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客观评价。 截至2011年,JECFA已经完成2076种化学结构明确的食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评估工作,同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主要包括含量、香味、溶解度、沸点、相对密度、折光指数等指标。 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作为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观察员成员,参与了制定《食用香料香精应用指南》的有关工作。IOFI通过制定实践法规(CodeofPractice),来约束其成员,更好地执行CAC的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经过JECFA批准的食品用香料。IOFI的食品用香料列表(GlobalReferenceList)属于参考列表,收录各国批准使用的情况,IOFI在官方网站公布其列表。 欧盟关于食品用香料的标准规定 2008年12月6日,欧盟公布了《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应用的法规》(Regulation(EC)No1334/2008)。食品用合成香料和天然单体香料需要通过安全性评估和批准才能使用;而来源于食品的天然复合香料无需经过评估和批准(对于有大量证据表明至今一直用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的资源材料,视为食品)。同时该法规明确对需要批准的食品用香料采取肯定列表的形式进行管理。在安全性指标的控制方面,该法规规定了不得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并规定部分这类物质在加香食品中的限量。 2012年10月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欧盟食品用香料和资源材料清单(Regulation(EC)No872/2012),将其作为《关于食品用香料香精和某些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配料在食品中和食品上应用的法规》(Regulation(EC)No1334/2008)的附录I的内容。该清单于10月22日起生效,将于2013年4月22日起实施。清单共收录2500多个已完成评估和正在评估(需要限期补充科学数据)的食品用香料(包括合成香料和天然单体香料)。清单中未标明含量要求的食品用香料,含量不得低于95%,而对含量要求低于95%的香料,则在清单中明确规定了次要成分或成分组成。欧盟未对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作出全面规定(含量要求仅是质量规格的最重要项)。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食品用香料通则》十分接近欧盟的做法。 美国关于食品用香料的标准规定 自1958年以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食品用香料列入食品添加剂范围,对天然和合成香料采取肯定列表的形式管理。FDA将食品用香料的安全性评估等工作交给美国食用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EMA),完全认可其评价结果,并作为国家法规执行。FEMA以“一般认为安全”列表(GRASList)的形式,定期公布经过安全性评估,且认为安全的食品用香料,但不对其质量规格提出要求。2011年,FEMA公布了FEMAGRAS25,至此共有2700多种香料可作为食品用香料。FDA及FEMA公布的食品用香料名单不仅适用于美国,世界众多国家也全部采用或原则采用该名单。 FEMA负责评价香料,FDA认可其评价结果。FEMA不公布质量规格或者安全标准,一般接受美国《食品化学法典》(FCC)的质量规格;对于没有规格的但是批准使用的原料,由生产商负责它们的安全使用。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应符合FCC。 FDA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料采用肯定列表的管理形式,但由于缺少具体的质量规格,FDA要求美国国家科学院药品研究院下属的食品与营养品委员会(FoodandNutritionBoard)进行有关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成分等的标准制定工作。FCC是由该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食品化学标准的汇编(2006年以后,美国药典(USP)收购了FCC,并由USP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负责修订工作),是FDA以及许多国际食品检验权威机构用于管理和检测食品化学品的重要依据。目前FCC共收录400多个合成香料标准(可以认为,重要的、用量较大的香料品种已收录)。对于已经批准,但是未制定质量规格要求的食品用香料,由生产商负责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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