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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高中生跨省借读须事先备案
作者:赵春晖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571    更新时间:2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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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封堵制度漏洞,防范“高考移民”现象回潮,今年新疆首次明确规定,新疆户籍的高中生跨省借读须事先备案。

  春节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下发通知,对新疆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借读做出进一步规范:从今年起,符合相关规定,要到外省区市学校借读的新疆户籍的高中生,必须先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统一报自治区教育厅确认备案,方可跨省借读。“通知”还规定,从2013年开始,户籍有跨省迁移记录的学生,必须在新疆有完整的高中三年学籍。

  自今年开始,新疆对普通高中学籍电子管理系统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信息系统实现对接,确保在册学生一人一号。凡未取得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号的2012级学生,将不得作为在籍学生参加2013年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此前,新疆明确要求考生本人及父母在新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不少于两年,高中在新疆就读3年,并且有3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方可在新疆报考。

  新疆曾是我国“高考移民”的主要“迁入区”之一。近两年,当地教育部门采取了严厉和系统的措施治理,2011年,当地共清理“高考移民”267人,比上年减少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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