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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判决。由于本案涉及机密信息,判决最终于2013年2月20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JIANGSU)CO., LTD.)、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NINGBO ZHONGHUA PAPER CO., LTD.)、全球纸业解决方案(GLOBAL PAPER SOLUTIONS)、PT PINDO DELI PULP AND PAPER MILLS、天朗纸业有限公司(PAPER MAX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阿普尔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APPLETON COATED LLC)、美国新页公司(NEWPAGE CORP)、S.D. WARREN COMPANY(注册经营名称:SAPPI FINE PAPER NORTH AMERICA)、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美国劳联产联(AFL-CIO-CLC)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为3家外国铜版纸生产商和2家美国进口商(以下统一称为“外国生产商”)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全体一致通过的以下终裁认定提出抗辩: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及接受了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补贴的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此类进口铜版纸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威胁。基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该项损害裁决,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和印尼进口的涉案产品发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就终裁裁决机构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在该动议中,外国生产商提出主张认为,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肯定性实质损害威胁终裁并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因此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被告介入方——3家美国国内铜版纸生产企业,以及1家工会组织(以下统称为“国内生产商”)对外国生产商提出的动议表示反对,并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的所有方面均应维持。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拥有司法管辖权。在对终裁质疑进行审查之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必须维持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裁决,除非该裁决“没有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19 U.S.C. § 1516a(b)(1)(B)(i))。实质性证据“并非仅仅是蛛丝马迹,它意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关于对终裁裁决机构记录进行判决的动议必须予以驳回;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自中国和印尼进口的高品质打印机用铜版纸的肯定性最终实质损害威胁裁决必须得到支持。 案件背景: 2009年10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铜版纸启动反倾销调查,同日启动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01411、48101419.00、48101420.10、48101420.90、48101450.00、48101460.00、48101470、48101911.00、48101919.00、48101920.10、48101920.90、48102210.00、48102250、48102260.00、48102270、48102910.00、48102950.00、48102960.00、48102970。2010年9月2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终裁税率为7.60%,中国普遍税率为13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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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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