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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全球纸业解决方案(GLOBAL PAPER SOLUTIONS)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阿普尔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APPLETON COATED LLC)等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纸业”)、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华”)和全球纸业解决方案(以下简称“GPS”)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终裁裁决提出异议。原告的该异议主要是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在其第二次修正诉状中提出的。对此,被告介入方阿普尔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普尔顿”)亦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了交叉诉讼请求,认为美国商务部错误地将部分美国销售划入了出口价格交易范畴,而非推定出口价格交易的范畴。阿普尔顿还指出,商务部在非市场经济正常价值的计算中确定的替代工资率有误。美国政府则对商务部的认定作出了辩解,但同意自愿发回重审。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诉讼具有管辖权。而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商务部的终裁必须得到维持,除非该裁决“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在审查调查机关关于实质性证据的裁决、认定或结论时,国际贸易法院要基于案卷记录这个整体对该调查机关的行为是否合理作出评估(Nippon Steel Corp. v. United States, 458 F.3d 1345, 1350-51(Fed. Cir. 2006))。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商务部予以重新考虑。美国商务部应准备一份对于该案的初步分析意见,并在该法院判决意见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各当事方发放该初步分析意见。在美国商务部的初步分析提交之后的30日内,当事各方应被允许向商务部提交评述意见。随后,商务部应在60日内完成最终的重新裁决,并在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之前提交至国际贸易法院。对于该最终的重新裁决,当事各方应在30日内提交评述意见。 案件背景: 2009年10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铜版纸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01411、48101419.00、48101420.10、48101420.90、48101450.00、48101460.00、48101470、48101911.00、48101919.00、48101920.10、48101920.90、48102210.00、48102250、48102260.00、48102270、48102910.00、48102950.00、48102960.00、48102970。2010年9月2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的终裁税率为7.60%,中国普遍税率为13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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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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