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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今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标准信息与质量安全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点击数:620    更新时间:20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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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今天正式施行。规定要求,经营性公共场所在室内装修期间不得营业,局部装修时,应保证营业的非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国家标准查询网(www.spsp.gov.cn)《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今天正式施行。规定要求,经营性公共场所在室内装修期间不得营业,局部装修时,应保证营业的非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按照规定,将对七类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商场、书店、写字楼;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等。

  根据规定,公共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要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及空气质量。所用通风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相关卫生管理规定,每2年进行1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还需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的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根据规定,从4月份开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使用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档案制度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4.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检测、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风设施设备的;

  5.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文章录入:user2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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