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测和查处行为,经广泛调研,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广告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全面强化相关广告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要求,把涉及产品适应症、标示功效的断言保证、标示有效率或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和学术医疗机构,以专家、医生及其他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五项广告列为重点监测。
《通知》对广告审批、广告监测和严重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进行细化分解:一是要严格广告审批。对山东本省不符合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对外省批准的广告含有上述重点监管内容的,一律不予备案。已审查批准的广告和准予备案的异地发布广告,5日内在省局网站公示,并及时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规范广告监测,实行广告监测通报、月报制度。三是明确了违法广告和涉及产品的处理措施,包括约谈、公告、网站曝光、移送、暂停销售、撤销(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等方式。四是要求以违法广告为线索,结合产品质量抽验、GSP检查等工作,严查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进货、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确保广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市、区)三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对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足广告监管的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广告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省局将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市局广告监测数据上报情况和违法广告处理情况,定期对全省广告监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省稽查工作考评内容,实施目标考评。同时,强化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沟通与协作机制、曝光与社会监督机制,不断增强广告监管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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