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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经贸信息网 点击数:738 更新时间:20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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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方公报》于2013年7月11日公布理事会第655/2013号法规。新法规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理据订定一般准则。在欧盟范围内,有关准则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进口的化妆品。 该法规根据有关化妆品的框架法规,即第1223/2009号法规订立,协调整个欧盟的一般准则,以评定化妆品营销时所用的声称是否有理据。一般准则不是要对化妆品所用声称的确切措辞做出明确规定,准则只适用于按照框架法规被确定为化妆品的产品,而不包括医疗产品或生物杀灭剂等产品。 该法规附件制订了一份化妆品所用声称必须符合的一般准则列表。根据该法规,所有化妆品声称必须是合法、真实、有理据支持、诚实和公平,以及是知情决策的结果。部分重要准则概述如下: 在“合法”的标题下,以下规定必须遵守: 表明该产品已获欧盟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声称不得使用。欧盟委员会就第655/2013号法规所编订的《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本产品符合欧盟化妆品法例的规定”。根本上,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 声称所传达的信息是产品有特定好处,而该种好处只不过是符合最低的法律要求,就不得使用。《指引》举出该种声称的例子:“护肤品不含对苯二酚”。由于欧盟化妆品法规已禁止使用对苯二酚,因此不得使用这种声称。 “真实”方面,法规订立了若干准则,其中包括: 营销传播不得暗示所表达的意见是经核实的声称,除非该意见反映已核实的理据。例如,任何产品明示或暗示地声称含有蜂蜜,就必须真正含有蜂蜜,而非仅是蜂蜜的香味,这才算是真实。 “有理据支持”方面,该法规的规定包括: 化妆品的声称,无论是明示或暗示,均应有足够及可核实的理据支持,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有专家评估结果。 内容明显夸大而一般最终用户不会当真的陈述,或属抽象性质的陈述均毋须经核实。 在“诚实”的标题下,以下准则值得注意: 介绍产品的表现不得超越现有理据支持的范围。例如,只是根据一百万台的销售数字,就不得使用“一百万名消费者喜欢这种产品”的声称。 “公平”方面,法规列出以下一般准则: 化妆品的声称应该客观,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也不得诋毁合法使用的成份。例如,“不含防腐剂,因此不易致敏”是不公平的,因为该声称假设所有防腐剂均会致敏。 化妆品的声称不得与竞争对手的产品造成混淆。 除提供一般准则所涉及声称的部分说明例子外,《指引》还详述化妆品声称所用理据的范例。《指引》表示,这方面通常可通过实验研究、消费者认知测试及公开资讯来核实化妆品的声称。 《指引》内容参见:http://ec.europa.eu/consumers/sectors/cosmetics/files/pdf/guide_reg_claims_en.pdf 第655/2013号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开始适用,并在《官方公报》公布翌日起生效。法规全文参见: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3:190:0031:0034:EN:PDF 化妆品监管方面,欧盟成员国政府应于2013年7月11日全面实施框架法规(第1223/2009号法规)。该框架法规直接在欧盟实施,因此也适用于所有从香港及中国内地输往欧盟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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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user5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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