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欧盟目前居住在农村和城乡接合地区的人口比例为58%,高于城镇地区的42%。欧盟越来越多的居民从城市移居农村和城乡接合地区的现实表明,欧盟农村和城乡接合地区的人居环境正在不断得到改善,吸引着大量居民选择移居这些地区。
欧盟国家农村社区的人居环境在某些方面大大优于城市。农村居民不仅可以享受比城市更为清新的空气和更为清静的环境,而且还有广阔的可持续发展空间。
记者在比利时、荷兰等欧盟发达成员国采访时发现,这些国家的农村社区往往散落在广阔的绿色开放空间之中,由绿色边缘包围,通过绿色网络联系起来,建筑大都是一两层高的乡间小屋,几乎看不到越过树林边界的成排住宅,也很少看到超过树林高度的高大建筑群。农村居住区大都是草坪、碎石沙土小道和木质篱笆。无水不成村,无林不成村,无路不成村,无绿不成村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农村社区的基本形成要素。这些国家农村社区建设注重维持自然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和持续性,顺其自然搞农村居住区建设。
在比利时、荷兰乡村旅行时很少看到开山凿石、毁田造地之类的大规模建设,乡村道路不求宽畅笔直,经常是弯弯曲曲,顺其自然。许多乡村内的路面甚至是由沙石材料铺设的,对于流经村中的河道或小溪,不用水泥和砖石材料而用杂木和草来做护坡。不过,这些国家的农村社区自然环境虽保持如故,但基础设施却比较现代化,集中供水设施、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垃圾收集处理等社区型基础设施相当完善,规划管理制度相当严格,与城市相比没有大的差别。客观而言,这些国家农村社区的人居环境在某些方面大大优于城市。农村居民不仅可以享受比城市更为清新的空气和更为清静的环境,而且还有广阔的可持续发展空间。记者的一位朋友已习惯于农村社区的生活,两年前到城市找到工作后因不习惯城市生活而辞职归田。
欧盟将环境保护作为新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的核心,建立将农业生产环境指标作为具体的奖励机制并加以实施。
欧盟农村社区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在很大程度得益于欧盟注重农村社区人居环境建设的努力。在这方面,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和农村发展政策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近些年来,欧盟将共同农业政策逐渐从强调经济效益转向强调环境效益,将原来的农业补贴政策从干预农产品价格延伸到了区域间农业地区发展,对农村地区发展注入更多资金,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支持农户达到欧盟生产标准等。欧盟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业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实现了从价格补贴转向环保补贴,以建设一个农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良性互动的生态农业系统,保护乡村环境和乡村遗产。
欧盟将环境保护作为新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的核心,建立和实施将农业生产环境指标作为具体的奖励机制,对于自愿签订农业环境协议5年以上的农民给予补贴。欧盟鼓励农民采用粗放的、绿色的、生态的经营方式,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
根据规定,欧盟任何一个地区在使用欧盟农业农村发展基金过程中,必须将不少于25%的资金用于土地管理和改善农村环境。
欧盟《2007—2013年农村发展条例》规定,欧盟农业农村发展基金集中管理全部农村发展资金。在2007—2013年期间,欧盟向成员国提供的用于农村发展方面的预算资金总额为970亿欧元。与此相配套,欧盟各成员国必须拿出相同数目的农村发展资金。这样一来,欧盟和成员国在过去7年中投入农村建设的资金接近2000亿欧元,为改善欧盟农村人居环境立下了汗马功劳。作为专用于支持农村发展的基金,欧洲农业农村基金可以用于农业或非农业活动,如扩展宽带网络覆盖,帮助农村小企业发展,帮助农村食品加工工业发展,扩大托儿服务以让更多的农村妇女能够工作等。
根据欧盟有关规定,欧盟任何一个地区在使用欧盟农业农村发展基金过程中,必须将不少于10%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提高农业竞争力,将不少于25%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土地管理和改善农村环境,将不少于10%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农村经济多元化,将不少于7%的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用于自下而上制定地方发展规划方面。欧盟借助资金使用比例的管理方式把农村建设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防止农村发展过程中“只顾生产、不顾环保或只讲环保、不重生产”的不协调局面。欧盟要求成员国提出的每个农村发展项目必须包括保护和改善农村地区自然资源和景观的具体措施,将农业农村基金用来应对气候变化,如保护水的质量,可持续的土地管理,为防止水土流失和洪涝灾害而植树等。
欧盟农村发展政策强调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机联系,三大重点之一是改善农村环境。
欧盟《2007—2013年农村发展政策》主要包括三大重点:一是以提高农业和林业部门的竞争力为目标、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措施;二是重点放在改善农村地区的环境,其中许多有关土地和环境管理的措施都有利于农业生产特别是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三是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鼓励农村地区经济多元化发展,以让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有助于农业土地规模的扩大和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
欧盟农村发展政策由欧盟农业委员会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制定,由代表各国利益的农业部长理事会批准,再由各国政府农业部门根据各自的政策目标具体实施并进行独立或半独立的评估。欧盟规定,农村发展必须规划先行,欧盟成员国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各自提出农村发展的优先项目。欧盟农村地区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由地方社会团体联合机构主持制定规划,在规划制定后,方能获得和使用欧盟农业农村发展基金。
欧盟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三项基本目标:一是实施农业结构调整以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二是加强土地管理以促进农村环境保护,三是推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多元化以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各成员国和地区在制定各自的规划和在申请项目资金时,必须指明有关项目如何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