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这将惠及我省各类优抚对象近80万人。
按照规定,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规定,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15%。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95元执行;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45元执行。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30元执行。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按照每人每月320元执行。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此次调整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将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核拨专款下达,剩余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我省要求,各地要尽快明确市、县财政负担比例,落实好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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