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同时结合近几年的发展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经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考核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规定》对申报条件做了限制,拟申报单位或组织须符合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等10个条件。
《规定》指出,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可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材料,提出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将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据了解,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通过环境保护部复核的基地,有效期将延长4年,否则将撤销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