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黄山市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推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连锁企业总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连锁门店不得少于10家。其他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关于药品批发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新修订药品GSP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配备的有关规定。 《意见》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六统一”管理,即: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统一商号、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统一财务、统一管理。
《意见》提出试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驻店药师和远程网络在线审方管理,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和门店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并在总部或门店专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室,通过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相应的连锁门店履行在线审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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