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近日发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差旅费支出。
《办法》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北京市《办法》专门增加了“报销管理”规章: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于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办法》规定,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办法》还提出明确要求: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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