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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迎久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1633 更新时间:201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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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提出规范和优化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审批管理,并强化企业排污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法人代表实行“双罚”(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通知提出,要重视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按期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有效性审核,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正常传输。做好排污口规范化,监督、指导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点位。对在线监测设备尤其是取样口设置不符合规范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经承担监测的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对一年内稳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特别限值,且提前完成“十二五”各级各部门下达的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任务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电力企业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后,排放强度低的发电厂,其年度剩余排放量配额可以出售,或者作为排放信用储存使用。对于排放强度高的电厂,必须采取削减措施,或者从有剩余排放量的电厂租赁、购买配额。 通知还强调,增加对电力企业的现场监察频次,细化监察过程,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对超标准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要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对企业和法人代表实行“双罚”,并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对副本中有两次及以上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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