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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厨师,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古月三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186    更新时间:20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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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到下辖5个法院调研时提出,“法庭庭长必须学会做饭,还要会炒几个菜,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中午饭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饭吃不好,大家就不会坚守岗位;如果恰好当事人请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这事关法院形象,还有腐败之嫌,都是隐患。”随后河南各地纷纷要求,“要用一个月时间对庭长进行培训,仍不会做饭的调离。”(4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将庭长会做饭纳入考核机制,考核庭长的炒菜做饭能力,如果将这当做一个玩笑,其实颇为幽默。院长的意思大家都懂,基层法庭要解决法官中午吃饭的问题,一是人是铁饭是钢,解决中饭问题有助于改善法官、干警们的生活,二也是想维护法院形象和司法公正,杜绝当事人请客吃饭的现象。但是,当基层法院真的将省高院院长的话,当做金科玉律来严格执行,将“庭长会做饭”正儿八经地纳入考核,事情就有点变味了。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厨子,不会做饭的法官不是好庭长,完全八竿子打不着。庭长不会做饭,与基层法庭的中饭问题,特别是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客的问题,其实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杜绝司法腐败,只需要庭长会做饭就可以,那么防治政府腐败,其实也只需要解聘政府食堂厨师即可。显然,河南高院院长的话,被当地基层法院过度发挥、过度阐释了;这种现象在现有权力体系里很常见,没想到法院系统也会这样。网络上,网友几乎是一边倒的质疑声音,“不会做饭的厨子不是好庭长?”不过在笔者看来,对于“庭长会做饭”大可不必一棒打死,还是应以宽容的态度给予这样的创新以探索空间。
  很多时候,人们往往习惯于把解决问题的手段归结为制度。比如,在这件事情上,不少批评者就提出,学会做饭并不能避免庭长“吃完原告吃被告”,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还要依靠相关制度和机制。事实上,这样的论调有些过于想当然,“庭长会做饭”并没有否定制度的重要性,抛出这一言论的张立勇院长近年来也在为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等大声疾呼。法庭庭长从事烹饪,也从侧面反映了“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园、小图书室、小活动室)建设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基层法庭虽小,可谓“五脏俱全”,对于很多法庭而言,菜园也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自给自足的模式,为庭长烹饪创造了前提和条件,是法庭自身的一种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实施“五小工程”,让庭长走进厨房,也可以屏蔽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对于司法公信的提升大有裨益。
  从根本上来说,庭长摇身变“厨师”,并不是一种作秀,不应该一味地质疑和批评,而应当客观地审视和剖析。其实,结合基层法庭的现实情形来看,庭长不仅要学会做饭炒菜,还需担负起更多的后勤保障责任,为法庭工作的有序开展带好头、起好步。政府对基层法院必要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支持也应相应跟上。当然,“庭长会做饭”虽然用心良苦,但在基层执行中还要避免“教条主义”。报道中提到,一些基层法院准备将一个月学不会做饭的庭长调离,并将庭长做饭纳入年终法庭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这其实是会错了意,背离了“庭长会做饭”的言论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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