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国家标准《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完成送审稿。
《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于2014年6月19日在上海召开。会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地基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姚涛博士出席会议,对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议成立了以张雁研究员为主任委员、杨斌研究员、张建民教授为副主任委员的审查委员会。《规范》编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规范》编制组对编制过程、主要技术内容、建议的强制性条文以及重点审查内容等的汇报,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规范》送审资料齐全,送审稿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技术内容与现行相关标准协调。
二、审查委员会对《规范》送审稿主要修改意见及建议如下: 1、取消第2.1.9、2.1.12、2.1.13、3.0.1、3.0.8、5.8.3~5.8.6、6.1.1等条款及表4.2.6。 2、第四章改为“4 计算与验算”,并统一调整不同行业的用词用语。 3、第五章改为“5 制作与下沉”,第六章改为“6 质量控制与验收”。 其他具体修改意见及建议见附件三(略)。
三、建议将《规范》送审稿第5.1.7条、第5.1.11条、第5.3.3条、第5.5.4条、第5.5.5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审查委员会认为,编制组调查、总结了国内大量沉井与气压沉箱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了国外有关先进技术;《规范》送审稿主要技术指标设置合理,能满足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需要,可操作性及适用性强,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规范》送审稿通过审查,无重大意见分歧。建议编制组按审查意见和建议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上报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