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涂料工业信息中心综合报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宣布,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2006年1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T 201─2005)》开始生效。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卤代烃、重金属以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BC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GB/T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BC12—2002。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水性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定义
挥发性有机物(VOC):指任何参加气相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若无国家标准则必须执行行业标准);
3.2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技术内容
4.1 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应小于250g/L;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含有重金属的化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0mg/L(以铅计);
4.3 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得人为添加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含量应小于500mg/L。
检验方法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检测按附录A(本处略)进行。
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按附录B(本处略)进行。
5.3 产品中甲醛的检测方法按附录C(本处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