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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总局《关于防止利比里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08年第44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数:1160    更新时间:2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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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防止利比里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8年第44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年4月18日报告,利比里亚卫生部发现1例黄热病疑似患者,1例实验室确认患者(已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利比里亚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利比里亚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空港采用旅客主动申报形式)、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来自利比里亚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利比里亚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同时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四、准备前往利比里亚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信息,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应当接种黄热病疫苗。

  五、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3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新进入疫区的外来人口病死率可达30%至40%。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个月。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章录入:Chinagb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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