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已“服役”了27年,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迎来了首次“大修”。
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的修订意义重大。”中国计量学院教授王艳林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作为一个标准化社会,标准不仅直接决定着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将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整体发展。
顶层设计
“现行标准化法实施的这27年,虽然在促进国家产品标准化、提升行业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标准老化滞后、标准体系混乱等问题也在不断曝出。”在公开场合的发言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曾多次提出过修订标准化法的建议。
“修订工作恰逢其时。”对于此次标准化法的修改,刘俊海如此评价。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20400多个国家标准、30000多个行业标准、9000多个地方标准以及40万个已发备案的企业标准,而众多标准中,有75%以上的标准已经“超龄”达到5年以上,很多国家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
在刘俊海看来,标准是质量的准绳,也是企业品牌的根基,标准的落后和混乱,将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正在推进的供给侧改革都将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标准化法作为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是推进标准化改革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刘俊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的开展意味着国家正式拉开了标准化改革法治工作的序幕。
王艳林对此表示认同,并指出,标准化改革其实是国家早就定下的大方向。
一年前,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就明确表示,要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措施,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方案》的出台为标准化改革工作提供了顶层设计,体现了国家对标准化改革工作的重视与决心。”王艳林说。
范围扩大
以计量标准和质量检验为特色的中国计量学院是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一所本科院校,王艳林此前曾任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一直致力于标准化领域研究,并多次参与到标准化法修订的研讨工作中。
对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王艳林给予了高度评价,“解决了现行标准化法的很多关键问题”。
“首要的一个亮点是范围扩大了。”王艳林介绍,由于受到法律制定的时代所限,现行标准化法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工业生产与环保领域,其中70%以上针对的是工业产品,而这是远远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求的。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曾指出,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生活需要,我国已经在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等制定了不少国家标准,这些国家标准的数量已经占据国家标准总数的近30%。
但由于现行标准化法范围过窄,导致这些标准不能被纳入标准化法所承认的范围,在实践中造成标准适用的法律问题。
对此,《草案》将制定标准的范围进行了扩大,除增加农业、社会事业领域外,标准范围也由此前的以产品为主扩大到了服务领域。
“服务领域的增加非常有必要,因为他几乎涵盖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王艳林举例称,比如一家企业除了生产的商品外,它的推广宣传、售后等种种业务都算作服务领域;政府机关提高窗口办事效率,“110”接到报案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警等也属于公共服务领域范畴。
刘俊海也指出,国家经济发展要迈向新的高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标准化法修改中加入服务领域,也是大势所趋。
对于民众提出为何标准化法修订中没有加入食品领域的问题,王艳林解释称,对于食品、环保等标准,由于在食品安全法、环保法等法律中都有规范,因此根据前期定下的改革方案,没有将这些内容列入标准化法中,食品安全标准等仍然由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收紧强制性标准
根据现行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4级,此外还分为推荐性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两种类型。
在实践中,我国的整体标准体系却稍显混乱。
“标准多了,就容易乱,甚至互相‘打架’。”刘俊海直言,当前国内众多的标准,很多都存在着散、乱的现象,比如有的商品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互不一致,有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选择性地执行有利于自己的标准。
2013年曝出的农夫山泉标准事件被看作是标准乱象的一次集中体现。
事件源于农夫山泉被消费者投诉水中有黑色不明物及棕色漂浮物,其后有媒体以多篇报道直指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采用的是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是国家标准还是浙江省地方标准,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
就在农夫山泉深陷“标准门”之争时,有媒体报道在随机购买的19瓶瓶装水中,15个品牌却存在着12个标准,这也直接反映了我国标准体系的混乱。
“现行标准化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乱象的出现。”王艳林介绍,根据标准化法规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强制性标准,除了由国家制定外,行业以及地方也可制定。
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这种“多头制定”的模式容易导致强制性标准交叉重复的矛盾,也给了企业在执行标准上的“选择空间”。
此外,王艳林强调,尽管标准化法中规定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制定后即废止,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国家标准的优先性和权威性突出并不明显,且实际监督执行工作中存在疏漏,导致各类标准“并行”的现象并不鲜见。
为了打破种种乱象,此次《草案》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草案》同时明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并在公布相应国家标准后自行废止。
“这是国家对强制性标准制定的收紧。”王艳林认为,将强制性标准制定权收回中央统一管理,不仅有助于解决标准乱象,也是对国家标准优先性的明确。
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第五条新增了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的规定。
“标准化法的修订将带动国标、地标、行标的整合精简,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由国务院直接建立协调机制来统筹指导整体标准化改革工作,提高了主管部门的层级和权威性,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王艳林说。
首次确立团体标准
有收紧也有放开。
王艳林指出,《草案》中对企业标准的规定就体现了“放开”的态度。
逐步取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是《方案》提出的要求,在《草案》中,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已被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所替代。
“这不仅方便了企业,也便于社会监督。”王艳林解释称,备案制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文本、评审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备案,但实际中企业不仅要多次往返办理;还可能因备案审查不清等对企业自身事务形成干预;备案标准内容不公开,也使得社会难以监督。
刘俊海补充指出,取消备案制度能更好地落实企业标准化的主体责任,同时提升企业标准化意识。
“企业间的质量和技术竞争,背后也是企业标准的竞争。”刘俊海提出,自我公开制度放开了企业标准间的市场竞争,采用更高标准的企业才能赢得消费者,这将有助提高国家企业标准整体水平。
在王艳林看来,《草案》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的新增规定是借鉴了发达国家标准化发展经验。
“这是鼓励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加入知识产权内容,提高意识,体现了标准化法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王艳林说。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还有首次明确团体标准的概念。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这是我国标准化发展的一大进步。”王艳林直言,当前我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均由政府主导制定,缺少社会组织制定的标准,这和发达国家的做法并不一致,在美国的标准体系中,协会、联盟等组织制定的团体标准占据了绝大部分。
“团体标准是由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及能力的学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的标准,与政府主导标准相比,这类标准更贴近市场需求,能适应市场、科技的快速变化发展。”王艳林强调,明确团体标准是让市场主体真正成为制定标准的主要参与方,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提高我国标准质量,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有重要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的国务院改革方案中,也提到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内容。
王艳林表示,通过修法将团体标准写入,肯定了其重要地位。但他强调,标准化法只是笼统的规则,对团体标准具体的发展规范应尽快研究出台,比如团体标准的许可管理问题;如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用团体标准;如何将优秀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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