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标准咨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标标准,标准服务,标准信息,标准代译 标准频道已成为国际互联网上最大的标准咨询服务门户网站,提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全方位咨询服务。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同时,坚持以信息资源建设为核心,努力发展成为标准信息服务提供商,开发独具特色的信息处理方案和信息增值产品,为用户提供从数据、信息到实际生产贸易活动的服务和解决方案,服务于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推动标准化的可持续性发展。
请选择: 国标首页 | 标准动态 | 标准公告 | 标准&商品 | WTO/TBT | 质量认证 | 标准论坛 | BBS  English
您现在的位置: ChinaGB标准频道 >> 热点新闻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调整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记者王逸吟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558    更新时间:2016/4/19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报北京4月18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调整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即“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将“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将“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做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做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做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做出,意味着一经做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与此同时,《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解释》共2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网站介绍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专题栏目
    · 闪联标准晋级国际标准  · 高清标准战升级
    · 中外标准对垒刀片服务器  · 文档格式标准之争
    · 手机电视的标准之争  · 数字电视
    · 中国的3G之路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