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教育厅获悉,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标准),5月1日起,新建幼儿园应不低于本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参照本标准执行。该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名称应规范,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等字样。
该标准对山西省幼儿园的设置与规模、园舍建设、设施设备等都有详细规定,共7个部分46条。这为山西省幼儿园建设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按照该标准要求,原则上城市每5000人设置1所6个班的幼儿园,10000人设置1所12个班的幼儿园。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镇幼儿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幼儿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幼儿园园舍建筑不宜超过三层,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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