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批准对藏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08年第59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藏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青海手工藏毯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青政函〔2006〕47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西藏藏毯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藏政函〔2007〕6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及西藏自治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青海产区。
1. 原料:以青藏高原特有的藏系土种绵羊所产的羊毛西宁毛为主要原料。
2. 工艺过程:原料→毛纱生产→地毯织做→后整理→成品
3. 工艺要求:
(1)毛纱生产:
①洗毛:原毛 →分等分级→开松 →洗毛 →洗净毛
②和毛:和毛后回潮率达到28%至30%,混料均匀、油水均匀。
③梳毛、纺纱:纱支达到规定要求,捻度达到15至17捻/10厘米,接头长度不长于2厘米,搓头长度不长于5厘米,捻条均匀,大肚、粗节、细节、粗细节不允许。
④洗线、染色:染色后颜色符合标样,与标样对比,表面、截面色相均一致,染色无色花,用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卡》评定。色差在3.5级以上。有段染效果的纱要符合相关要求,染色后绞纱平行顺直,不得有油渍、草杂等。
(2)地毯织做:
上经→织做。上经要求经头排列均匀,总经头数量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经线不压不叠,松紧度一致,织做时道数要排列均匀,纬板要平行一致,不准出现露经、露纬;要严格掌握厚度,上下绒头必须要长短一致,毯背不应出现空环凸泡;花形纹样要符合图案设计要求;倒头要合理,无花刺、无错位、无错花;撩边要粗细均匀,无荷叶边;半成品清洁,无油污、脏污、色污。
(3)后整理:
①平毯:符合成品要求,厚薄适宜,不能过薄过厚,毯面无沟岗、刀印、刀痕、刀花,毯面平整清洁,无啃活、撕活。
②剪花:剪口的深度、宽度与道数的多少和颜色的深浅相符,剪口齐光、清晰、均匀、流畅,完美体现图案设计的风格。
③洗毯:毯面平顺光洁,无荷叶边,毛头松散丰满,手感爽滑,毛尖朝顺毛方向倒伏;无浮毛、戗毛、水印、折痕;无串色、渗色、印色;毯面光泽足,底穗和底子洁净、平整。
④后整理:毯形横平竖直、无垂底子、凹心,四角无白纬、长毛,无缝底子的针线打结痕迹。毯面不允许有长毛、白纬线,毯背无脏污、油污。环扣整齐。
4. 质量特色:
(1)外观品质特色:材料优良、工艺精湛;图案丰富多彩、条纹状清晰、藏民族风格浓烈;洗后似锦缎、剪后如浮雕。
(2)技术指标:栽绒道数、经头密度允差≤5.0%,绒头长度允差±10%,毯形尺寸偏差≤2.0%,绒头纱纤维含量偏差≤4%,耐燃性(损毁长度)≤75㎜,耐光色牢度≥3至4级,耐干摩擦染色牢度≥3至4级,耐湿摩擦染色牢度≥3级。
(3)安全要求:产品安全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对同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二)西藏产区。(另行发布) 三、专用标志使用
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属于青海省现辖行政区域的生产者,可向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藏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属于西藏自治区现辖行政区域的生产者,可向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藏毯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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