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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亟待细化和统一
作者:记者高鑫    文章来源:京华网    点击数:503    更新时间: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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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辽宁男子高超等到自己的二审无罪判决时,已被羁押731天。他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7.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高超提出自己曾遭受拳打脚踢、侮辱谩骂等手段的刑讯逼供,申诉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7.7万余元。“此案判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极不合理。”代理律师师立康说。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这是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16日下午,高校法学专家、律师等围绕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话题,在京进行研讨。


  近年来,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尤其是陈满案、张氏叔侄案、钱仁风案、许金龙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比较原则,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些考虑因素和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的35%。专家注意到,这几起案件的精神抚慰金均超过35%的比例。

  “也有大量的案件精神抚慰金较低,如辽宁袁诚家案中的3名无罪被告人,就是各获得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在我们查阅公开的刑案国家赔偿中,占比最低。”参与研讨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立康说。

  2011年11月23日,辽宁营口检方以袁诚家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提供公诉。2014年1月17日,营口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75名被告人分别获刑。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不同的是,其中有7人被宣告无罪,高超是其中之一。2016年5月23日,高超向营口市中级法院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国家赔偿法》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长足的进步,但在执行中确实存在标准、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精神损害确实很难量化,有些情况是因人而异的,但我们可以参照一些社会认知,以设定什么样的赔偿算是比较公允、合适的。”

  师立康认为,精神抚慰金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我们不妨把眼光放远一些,看看域外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特色。”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介绍,有的国家采取限数额原则,设定最高额和最低额;有的仅规定最高限额;还有的采取日额制,如一天给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我们国家采取限制上限的原则,这个模式没有问题,关键是增加了一个“原则上”,这个“原则”很复杂,有原则就有例外,最后往往变成没“原则”,现实中很多案件突破了35%的比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敬波提出,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中,一些不正当因素被过度考量,如家属会不会闹、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领导的关注等,这些本不应该被考量。

  与会专家认为,给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一个量化标准,目前虽在操作层面有难度,但较之如今随意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状况,还是应该进一步去探讨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避免因此而更多地损害国家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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