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广州将设置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并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2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透露了上述信息。
统一搬迁时限奖励标准
给予同一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米同等价格奖励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介绍,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广州对2014年11月出台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下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保障征收项目的政策延续性,新《实施办法》与《征收条例》、原《实施办法》的总体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主要对四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优化。
新《实施办法》细化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原《实施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只进行了原则笼统的规定,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指导性和操作性不够明确。根据反馈意见及各区调研,新《实施办法》在条款中规定了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的评估原则和评估内容,设置了风险等级及其运用,同时明确该项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新《实施办法》还统一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原《实施办法》规定征收住宅房屋的,可设置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的搬迁时限奖励。从公平原则来看,搬迁奖励是对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工作所设置的奖励,与签约时间先后有关联,不宜与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挂钩。
新《实施办法》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标准设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目前,《征收条例》规定了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但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发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迁安置或产权调换,而目前广州各区可用于征收安置的房源较少,无法完全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为此,住房城乡建设委参考其他省市征收安置政策经验,在新《实施办法》中设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并探索建立“安置房银行”用于各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
征收非住宅房屋
应当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住宅征收补偿的内容,对非住宅房屋征收中的搬迁费进行了细化。原《实施办法》对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对于非住宅的征收补偿,原《实施办法》仅根据我省相关规定设置了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它补偿内容没有明确,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对此,新《实施办法》明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同时,新《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非住宅房屋的奖励制度,可由作出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体现了政策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据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计,自2011年《征收条例》发布以来,截至今年10月,广州共作出41宗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户,征收面积超过80万平方米,整体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广州优化提升“一江两岸三带”、重点功能片区、轨道交通及重点路桥等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文件实施后可保障广州市征收项目的政策延续性,促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但因征收标准有所微调,可能会对尚未完成的征收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