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两大作用 调控“有车族” 保障行路人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制度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而且,交强险绝不只是“有车族”的事,因为它的保障对象涉及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与普通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车主投保了交强险之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向受害第三方及时地提供赔偿。这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但目前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为35%左右,大量机动车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造成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
实行交强险制度,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而保险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必将促进驾驶员提高守法合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
在此提醒全国各地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7月1日之后,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期满后再及时续保交强险。据新华社电
三因素确定“6万元标准”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6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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