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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标准
作者:李伟明    文章来源:三明日报    点击数:502    更新时间:20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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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文帝手下的张释之是个名不虚传的贤能之人,《资治通鉴》第十四卷记录了多件和他有关的事情,足以证明这一点。其中一件事情说,张释之担任廷尉时,有一次,文帝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个冒失之徒从桥下跑出来,使文帝的御马受惊。这个冒失之徒随即被“保镖”拿下,并按文帝的意见交给廷尉张释之处治。很快,张释之向文帝汇报了处理意见:“此人违犯清道戒严规定,应当判处罚金。”文帝对这个处理结果大失所望,火冒三丈:“这家伙直接惊吓御马,好在这马脾气温和,才没伤到龙体。犯下这么严重的事,廷尉却只判他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下公共的,这个案子依现行的法律就是这样判;如果按皇上的意思加重处罚,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还有,如果皇上当时派人杀死他倒也罢了,现在既然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典范,办案稍有倾斜,全国执法都会因此可轻可重,没有标准了。”文帝最后认为:“廷尉说得对啊。”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作为汉文帝的“首席大法官”,张释之是个优秀的司法干部。那个冒失的小百姓冒犯的是皇帝,皇帝也因此动了真怒,身居“九卿”高位的张释之当然知道“领导意图”,可他却不管这些,仍然能坚持依照法律为此事定性。张释之在两千多年前就能如此高度重视执法的标准,的确是难能可贵的。

    执法,以什么为标准?今天的人们在理论上都知道:当然是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治社会常说的一句话。可是事实上,“以法律为准绳”执行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特别是在法治程度还没达到相当“火候”的社会,“以法律为准绳”更容易被“以长官意志为准绳”之类所取代。

    封建专制社会的情形就不必多说了。那年头,法律几乎是某个家族或某一个人的意志的体现,权大于法是极其正常的社会现象。虽然遵纪守法、执法如山的楷模也有一些,但非常遗憾的是,他们并非主流。绝大多数的时候,是绝大多数人无法很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凭运气生活着。

    就拿现在来说,长官意志代替法律的事情在很多地方也不鲜见。一些落马的官员(多指“一把手”之类),在位时不是常爱说“我就是法律”之类的话吗?在他们心目中,权大于法是理所当然的,把自己定位成了一个地方的“土皇帝”(有意思的是,像汉文帝这样的真皇帝还能尊重“法官”的意见,“土皇帝”就未必把法官当回事啦)。一个地方有了这种“一把手”,当地的司法机关想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只怕是难事一桩。而这,也是破坏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之一。

    执法除了受长官意志左右,还容易受到舆论的干扰。若干年前,郑州市有个肇事逃逸的警察,因为受到舆论的谴责,很快成为全国“知名人物”,法官为此感到压力太大,于是从重从快判其死刑以平民愤。可事后,法学界又对此质疑,认为这人依照法律罪不该死,是因为舆论的力量加重了处罚(当事人临死前还发出感叹“是死在记者的笔下”)。另一种情况是舆论导致轻判,这也有实例。湖北有个叫董晓阳的女子,贩毒174.7克,按法律应判处死刑。可是,因为她在狱中用千纸鹤“折”出了一篇《千字忏悔文》,受到一些媒体的热捧,这些媒体还公然认为董晓阳“罪不致死”,结果,她被判死缓。

    舆论干扰司法,被学术界称为“媒介审判现象”,它和“长官意志”一样容易导致司法不公,而且,这种干扰对破坏法律公平的危害性,更容易被人们忽略。“以权代法”引起的公愤是不必多言的,“媒介审判”却很容易获得一些人的支持。所以,建设法治社会,还应该对“媒介审判现象”提高警惕。据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官审理案子期间,是禁止接触媒体的(不准看报、看电视等),怕的就是受到舆论力量的干扰。此外,动不动就联名上书,或者通过其他社会力量介入司法,也容易导致法院的判决出现偏颇,这些都是应当注意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执法,只能以法律为惟一标准,不能因外界因素而随意加重、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美国另一位法学家亨利·米斯说:“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是法官了。”换句话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像张释之那样,不管那个冒失的小百姓冒犯的是谁,也不管交办案件的领导有何“意图”,依照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放在今天,这应当成为全体执法者必须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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