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标准体系 美国的相关法规按不同的方法将标准分成各种类别,依据标准意图划分为基础标准、术语标准、测量标准、产品标准、过程标准、服务标准等;依据标准用户群可分为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协调标准、产业标准、政府标准;按照特定要求可划分为性能标准、设计标准。另外,标准还可区别为自愿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两种,自愿性标准强调使用的无义务性,强制性标准已越来越少见,它一般以政府机构制定的导则、法规或者规范等的形式发布,相关部门必须强制执行。 美国标准体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营性质的标准化组织,这些组织扮演着制定标准的重要角色。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美国自愿性标准体系的管理者和协调者,虽不隶属于政府部门,但已成为全国国家标准活动的中心。美国政府在其中则是使用者及合作伙伴,多数情况下并不参与及督促标准制定的过程。
美国政府在标准体系中虽不是处于主导地位,但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扮演以下角色:
9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取得新的进展。1995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令》(NTTAA,the U.S. 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该法令规定了政府在制定技术法规时使用协商一致技术标准的原则,美国私营领域主导、政府参与的标准体系在法律上得以肯定。
该法颁布后节省以前因制定技术法规所花经费几百万美元。政府部门越来越少自己制定技术法规,政府官员参加制定自愿性标准,引用非政府制定的标准。
1998年,美国政府又发布《白宫预算办公室第A-119号行政通告》(OMB Circular A-119),是政府部门从事与标准化相关活动的政策指导文件,成为《国家技术转移和进步法》的实施准则。政府各职能部门也相应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部门内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在一系列标准化法规实施后,私营领域的自愿性标准大受欢迎,政府参与标准制定的机会减少,成本降低,同时也避免了标准的重复性,标准体系的质量与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另外,美国政府通过技术法规与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应用标准。各政府机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全国性的技术法规,并在国会的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国家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的协调下进行,最后由相应的政府机构颁布技术法规。美国各大州都有自己的技术法规。
政府相关机构在制定法规时越来越多地参照已经制定的自愿一致标准,这些被参照的标准就被联邦政府、州或地方法律赋予强制性执行的属性。美国政府将更多地采用自愿一致标准,并加强与私营领域的合作。
美国国家标准由美国国家标准化学会(ANSI)负责批准发布和出版;协会标准由各自协会负责制定、发布和出版。
ANSI批准美国国家标准的三种方法:
“委任团体法”:即由ANSI委任某一标准制定团体制定某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要求必须符合ANSI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和准则,并与有关各方协商。实际情况往往是,这些标准制定团体将自己的标准推荐给ANSI作为国家标准,ANSI批准后在标准编号上冠以ANSI字样,例如:ANSI-ASTMXXXX。目前ANSI批准的国家标准中,以这种方法为最多,仅ASTM推荐给ANSI的国家标准就几乎占ANSI标准的半数。
“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法”:某项标准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团体制定时,就由ANSI授权建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制定,有关各方都必须有代表参加,也可由一个有能力有经验的团体担任秘书处服务工作。ANSI对委员会负责,要求按照ANSI规定的程序来制定标准。
“征求意见法”:在一家标准制定团体或其他有关方面希望将一项现有的标准或标准草案经审议后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时,可使用这一方法。提出标准者向有关团体征求意见或征集通信投票。然后将该标准连同征求意见的结果一起提交ANSI审议,ANSI由标准管理部审查,看意见是否遗漏,反对意见是否解决,再决定是否批准为美国国家标准。当然在征求意见时,还须向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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